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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事指南
上海市行政审批标准 (事项编码: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事指南?
上海市单位 2016-XX-XX发布 2016-XX-XX实施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在江门市范围内申请设立社会团体的单位(个人)
2.成立市一级社会团体,应当满足所列出的全部申请条件后,方可申请: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二、设立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
2.《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三、实施机关
上海市单位
1.权责划分(市级)
本省范围活动的社会团体,由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登记。
2.权责划分(区县级)
在地市级范围活动的社会团体,由地市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登记。
3.权责划分(县)
在县级范围活动的社会团体,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登记。
四、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 2.《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
必要条件 |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全部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
2.不予批准的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2)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5)申请成立“老乡会”、“战友会”和气功功法类、宗族类社会团体的;6)以营利为目的的; 7)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文件有规定不允许或不需民政部门登记的; 8)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但未取得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的。 |
五、申请材料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业务是指已经在上海市单位获得《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发起人(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人登记的业务。
1. 材料形式要求
1)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手写字体应工整、清晰。
2)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或本人签名。
3)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10M;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并按照附件顺序上传至上海市社会组织网上业务办理系统。
2.材料目录
表1 申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数量(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
原件 | 复印件 | ||||
1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 |
1、成立登记申请书要求书写规范,需要包含以下要点:拟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的宗旨和目的;与其所从事的业务相适应的场地;主要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所具备的与其主要业务相关的人员(人才)情况。 2.成立登记申请书需要发起人(单位)签名或盖章。 |
2(有主管单位的3份) | 0 | 纸质 |
2 | 社会团体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 会议纪要是指拟申请登记该社会团体召开的成立大会的记录,内容应包括:(1)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以及通过选举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监事或监事会成员情况;(2)选举产生理事会负责人或监事会负责人的情况;(3)审议并通过章程草案;(4)明确开办资金数额及出资者出资金额;(5)明确办公场所;(6)明确内设机构组成。要求所有参会会员签名。 | 2(有主管单位的3份) | 0 | 纸质 |
3 | 社会团体章程 |
1.章程的撰写须规范,应包含章程范本中所列的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2.一般性社会团体参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章程示范文本》。 3.行业协会参照《广东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 4.若有业务主管单位需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5.网上需要提交电子版章程草案(word版)。 |
2(有主管单位的3份) | 0 | 纸质 |
4 | 社会团体会员名册 | 列明在社团任职职务、姓名、性别、单位以及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内容 | 2(有主管单位的3份) | 0 | 纸质 |
5 | 社会团体入会登记表 | 须加盖单位会员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会员签字 | 2(有主管单位的3份) | 0 | 纸质 |
6 | 办公场地使用权证明 | 如租赁物业的,提供经房管局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如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同时出具无偿提供住所证明及住所本身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内容应包括住所地址、面积、使用期限等。 | 1 | 1(有主管单位的2份) | 纸质 |
7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 此表所填数据须真实有效,弄虚作假、错填漏填均视为无效。 登记表需要拟定法人签字,领取登记证书时,领证人需要签字。 | 2(有主管单位的3份) | 0 | 纸质 |
8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此表所填数据须真实有效,弄虚作假、错填漏填均视为无效。 登记表需要拟定法定代表人签字,领取登记证书时,领证人需要签字。 | 2(有主管单位的3份) | 0 | 纸质 |
9 |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 此表所填数据须真实有效,弄虚作假、错填漏填均视为无效。登记表需要拟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签字,领取登记证书时,领证人需要签字。 | 2(有主管单位的3份) | 0 | 纸质 |
10 | 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 | 此表所填数据真实有效,弄虚作假、错填漏填均视为无效。 | 2(有主管单位的3份) | 0 | 纸质 |
11 |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 需写明通过章程的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以及投票通过情况。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 | 2(有主管单位的3份) | 0 | 纸质 |
12 |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 | 人员登记表需要如实填写。 | 2(有主管单位的3份) | 0 | 纸质 |
13 | 社会团体捐资承诺书 | 需单位盖章或个人签名。 | 2(有主管单位的3份) | 0 | 纸质 |
14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声明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未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声明。 | 2(有主管单位的3份) | 0 | 纸质 |
15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
1.网上提供电子版提供清晰的彩色扫描件。2.纸质材料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原件1份。 |
1 | 1(有主管单位的2份) | 纸质/电子化 |
16 | 验资报告 | 要求不少于三万元的注册资金,由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出具。 | 2(有主管单位的3份) | 0 | 纸质 |
17 | 公告证明 | 行业协会通过报纸向社会发布筹备公告,其他社会团体通过市民政局网站向社会发布筹备公告 | 2(有主管单位的3份) | 0 | 纸质 |
18 |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书 | 有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需出具有主管单位批准文书。 | 2 | 1(有主管单位的2份)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
七、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登陆上海市社会组织网上业务办理系统提出申请,上传相关材料。
2.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但满足申报条件,登记管理机关退回补正并一次告知不符合内容。若不予受理需要说明理由。
3.审核: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电话或短信通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通过的,电话口头告知并书面说明理由,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
网上显示业务已办结或接到电话通知,申请人带齐纸质材料到上海市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二楼73号民政局窗口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本事项的办理流程见图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网上办理流程图》。
九、办理地址
1.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交通指引 |
上海市长沙街道东兴大道爱民路2号 | 0750-2382608 |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节假日除外) | 可乘坐7践、8路、16路公交车至市府站下车,步行到市行政服务中心 |
2.网上办理网址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750—2279069、2208310;
网上查询:http://jmkp.gdnpo.gov.cn/;
窗口查询:上海市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二楼73号民政窗口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投诉:0750-12345;
网上投诉:http://zmhd.kaiping.gov.cn/。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光华路1号8楼法制局,0750-2218007;
行政诉讼: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江门市农林西路112号,0750-3518253。
图1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网上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