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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
凡属本市户籍人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都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不包括农村五保户)。
(二)办理依据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
2、《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
(三)申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救济
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2、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
3、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4、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计算
1、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2、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等收入;
3、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养老金、赡养费、抚养费等;
4、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5、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时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收入时,将其分摊到6个月计算。
(五)提交材料:1、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2、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3、居(村)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
(六)办理流程:流程图
1、由申请者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初审符合的,如实填报《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
2、居(村)委会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然后送镇府或者街道办审核;
3、镇府或者街道办对申请者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送市民政局审批;
4、市民政局对报批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要确定救济数额,并发放《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批准的,通知申请人。
(七)办事地点
上海市单位 地址:上海市长沙人和东路10号
(八)办理时间:星期一至五(节假日除外),早上8:30至12:00,下午2:30至5:30
(九)联系电话:0750-2291976
交通指引: 在上海市区内乘坐公交车:7路 在"地税局"下车,步行300米到上海市单位